你好,同學。并不矛盾。 重整也需要清算的。 可以申請破產也可以重整,但都需要清算。
涉稅法律#請問下:圖一提示1說明重整程序限制,債權人首先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然后圖二第4個單選題,A選項的答案中說債權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兩者是否矛盾?如果不是,怎么理解?謝謝!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規(guī)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下列說法中,正確的有( ?。?。 A.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 B.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原則上無效 C.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D.管理人對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 E.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及時向債務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 正確答案 : A,B,C 【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 : (1)選項D: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xù)履行; 請問:破產法里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啥意思啊,是破產公司的債權人與債務人,還是說破產公司就是債務人?
根據(jù)破產法律制度規(guī)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下列說法中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有( )。 A.債務人在向債權人設立了抵押權的抵押財產價值范圍內向債權人進行的個別清償無效 B.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終止 C.債務人的債務人故意違反規(guī)定向債務人清償債務,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不免除其清償債務的義務 D.債權人就債務人財產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已經(jīng)開始而尚未終結的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在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后繼續(xù)進行 正確答案 : C,D 【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問題:C選項,債務人有債務人,可以更為破產企業(yè)不是債權人吧,為什么債務人的債務人還債不對呢?
根據(jù)《破產法》規(guī)定,破產申請受理后果包括(??)。 A.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合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 B.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C.債務人的債務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 D.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裁定送達債務人之日起至破產程序終結之日,未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E.有關債務人財產的執(zhí)行程序應當中止 正確答案 : A,C,D,E 【知識點】破產申請受理的法律后果 答案解析 : 選項B:這里基于嚴謹性考慮,考慮但書的情況,認為選項B不對。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但是,債務人以其財產向債權人提供物權擔保的,其在擔保物市場價值內向債權人所作的債務清償,不受上述規(guī)定限制。 問題:B選項,可以理解物的擔保有優(yōu)先受償權么?
根據(jù)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規(guī)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的破產程序是( ?。?。 A.破產清算 B.強制清算 C.重整 D.和解 正確答案 : C 【知識點】重整申請 答案解析 :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問題:破產重整和解的申請人歸納,如題,請老師歸納一下破產、和解、重整法院受理前和受理后的申請人?
老師您好,請問公司成本核算員手工核算直接材料,這個數(shù)量好確認,這個材料單價怎么獲得最合適呢?是按照每次采購的金額還是加權平均單價呢
#提問#請問老師原來自己開公司,現(xiàn)在在另一家企業(yè)打工,這家企業(yè)給申報個稅,但自己打開個稅app怎找不到這家公司,怎操作呢?謝謝
老師,請問下老板新轉讓過來一個公司,付了15萬給原來的老板,但是原來這個公司也沒有實收資本,固定資產那些原來也沒有入帳,那現(xiàn)在付出去的這個15萬該怎么做賬?
#提問#老師,應交稅費在報表中出現(xiàn)負數(shù)如何重分類
不征稅收入是調增還是調減
我馬上要接出納的崗,又是零基礎,應該先學哪個課件?
老師,我現(xiàn)在做的賬是從3月份開始,那之前的財務斷斷續(xù)續(xù),他們只做應收應付。那我3月份開始建賬,我期出數(shù)就取零了,那是不是我這樣做出來的效果報表就不準了?
老師,請教一下,開發(fā)APP社交軟件的公司,他收到的廣告發(fā)布費會推廣費進項票,增值稅進項有規(guī)定扣除比例嗎?
老師你好,請問成本核算員每個月需要提供哪些數(shù)據(jù)報表給總賬會計 呢
老師您好,科目余額表上原材料貸方余額有30萬是什么意思呢
沒明白,圖一重整程序限制,我理解為,要申請重整首先得申請清算,但是圖三說直接申請,那豈不是略過申請清算的程序了嘛?
可以申請重整,也可以申請破產。 不管是哪種,都需要清算。 所以說直接申請重新或破產清算都是可以的。
那圖一中的“重整程序限制”如何理解?
重整和破產是選其一,不是同時 。 那么選擇了重整是要清算,但不是破產清算。
百度是這樣解釋的
這里解釋沒問題,這里主要是對于誰可以提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