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顧名思義就是“增加的數(shù)量”。所謂的“增量留抵稅額”,就是“當月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金額。將原先的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進行了大幅升級,保留升級了原先增量留抵稅額退還的政策?!蛾P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yè)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等文件中設定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為比算日,以這一天納稅人期末留抵稅額作為基準金額,按照“當月期末增值稅留抵稅額-2019年3月31日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公式計算而來。 如果結果為正,則表示納稅人當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稅額,同時符合其他條件時,就可以計算并退稅。如果結果為負,則表示納稅人當月沒有增量留抵稅額,即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可以退稅。 “存量留抵稅額”不能簡單地認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這是因為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一個持續(xù)動態(tài)變化的數(shù)據(jù),在納稅人按月計算并申報增值稅的過程中,“期末留抵稅額”始終在不斷變化,不會靜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稅額”也不會不參與之后的增值稅計稅過程。 我們可以分三種情形來認識: 一是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大于0。 相對于“增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就是計算“增量”過程中的基準金額,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金額。假定納稅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稅額”,按照其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比算的結果,有兩種結果: 1.當“期末留抵稅額”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時,“期末留抵稅額”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稅額”,沒有“增量留抵稅額”。 2.當“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時,“存量留抵稅額”等于“期末留抵稅額”中金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金額超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等于0。 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為0,即表示當月沒有“期末留抵稅額”。假定納稅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稅額”,計算“增量留抵稅額”的比算金額為0,如果納稅人當月存在“期末留抵稅額”時,全部為“增量留抵稅額”,而沒有“存量留抵稅額”。 三是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 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可以簡單地認為納稅人存量留抵稅額動態(tài)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稅額”就全部屬于“增量留抵稅額”,并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依法退稅。
老師,固定資產(chǎn)計提折舊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年折舊額的時候是用年初的賬面凈值??折舊率,但是如果在上年年末發(fā)生了減值后就要用新的賬面價值去計提折舊而非賬面凈值了,書上還是寫(原值?累計折舊)*折舊率,為什么不直接寫成(原值?累計折舊?減值)*折舊率呢
老師,固定資產(chǎn)計提折舊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計算年折舊額的時候是用年初的賬面凈值??折舊率,但是如果在上年年末發(fā)生了減值后就要用新的賬面價值去計提折舊而非賬面凈值了,書上還是寫(原值?累計折舊)*折舊率,這樣不寫錯了么
老師您好,執(zhí)行小會計準則的企業(yè)年底退所得稅分錄怎么做
老師麻煩問一下去年暫估的成本現(xiàn)在發(fā)票來了,我匯算清繳不用調了那賬務處理我應該怎么做,第一次遇到
個稅多繳納1分錢,掛營業(yè)外支出-壞賬損失,可以嗎?
【董老師,在線嗎?有問題想咨詢~】
老師您好,我本季度計提的所得稅比上個季度的少還用計提所得稅嗎
建廠初期老板從銀行借了500萬,投入公司,銀行借款500萬,實收資本填0,對不對
個體戶個人經(jīng)營所得,第三季度是220萬利潤,如何交個人經(jīng)營所得稅?第四季度是150萬如何交個人經(jīng)營所得稅?
個稅多繳納1分錢,可以掛其他營業(yè)外支出~壞賬損失?
能簡單一點嗎 太復雜了
增量就是新增的,存量就是以前的進項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