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這肯定無效的,要么去工商變更更改掉
請問在成立公司之際工商登記備案時,其中一個股東公司名稱與實際股東公司名稱不一致,簽署的法律文件是否有效?怎樣可以讓此股東保持合法有效?
一家具有私募牌照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00萬元,實繳資本232萬元,股東以借款的名義把這232萬元借出,掛其他應收款,成立以來一直虧損。 現(xiàn)我一朋友想投資這家公司,和這個公司的唯一股東達成如下意向: 1、合作核心條款:1.股權轉讓:40萬收購49%的股份,股權轉讓款在合同簽訂之日起5天內支付。 2.本協(xié)議的股權轉讓款定價不包括公司的債權債務,對于股東對公司的債務(實際是實收資本過賬的問題)予以免除,原有的實繳資本過賬的問題原則上通過雙方按比例共同注資的方式逐步解決。 請問怎么進行賬務處理?還有,這樣做合適嗎?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嘛,如果公司資不抵債,那債權人應該通過什么方法實現(xiàn)債權呢?我看有一些說法是“公司可以宣告破產,法人人格消滅,債務則隨之消失”,如果是這樣,那不就是不用還了?能稱為“...公司”的是不是都是法人?也就是說如果不是法人,是不能以“公司”命名的對嗎?憲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司法解釋、部門規(guī)章、地方性法規(guī)、國際條約或協(xié)定,這些的地位和效力排序是怎樣的呢?類似“自成立起10日內”的表達,算不算成立當天?
第十八條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企業(yè)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注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xié)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三)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yè)執(zhí)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我想問一下后面三條規(guī)定不都是賬戶名稱和出具開戶證明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在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一樣嗎?
)論徑進行情算。5、個人獨資企業(yè)解股,應通過下列(A投資人自行清算B企業(yè)登記機關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C企業(yè)主管部門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D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6、報據《公司法》的規(guī)定,在有限責任公司中,()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A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B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C監(jiān)事會D.董事長7,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A成少公司注冊資本B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C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D般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8.根據合伙企業(yè)法律明度的規(guī)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zhí)行合伙企業(yè)事務的有(),A參與決定辭通合伙人的退伙8參與對外簽訂合間C參與選擇承辦合伏企業(yè)審計事務的會計師事務所D依法為本企業(yè)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