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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jīng)濟法里,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怎么區(qū)分?保證效力有什么區(qū)別?

2020-08-10 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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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紅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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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00:25

一般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有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事實,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而不論債權人是否就債務人的財產(chǎn)實行強制執(zhí)行。 二者的區(qū)別在于: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nèi),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訴請強制執(zhí)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zhí)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guī)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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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務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完全清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只要有債務人履行期屆滿不履行債務的事實,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發(fā)生效力,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而不論債權人是否就債務人的財產(chǎn)實行強制執(zhí)行。 二者的區(qū)別在于: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nèi),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于連帶債務的法律規(guī)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chǎn)訴請強制執(zhí)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zhí)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guī)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2020-08-11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qū)別是: 1、承擔責任者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2、享有權利一般保證的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3、保證之債 一般保證的保證保證之債的期間則屬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后該保證之債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guī)定。
2020-09-01
一、債權人權利不同 1、一般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 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沒有先訴抗辯權。 二、保證人權利要求不同 1、一般保證責任: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chǎn)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 2、連帶保證責任:在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2022-08-12
你好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有先后順序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沒有先后順序的承擔責任
2021-08-21
你好 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區(qū)別。 ▌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5條,擔保法解釋31條至37條)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此保證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因此法律對其的期間規(guī)定得比較嚴格,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無論是在約定保證期間,還是法定保證期間,只要債權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保證人的責任則形成,則轉化為保證之債。 保證之債的期間則屬于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在債權人提起訴訟和申請仲裁后該保證之債則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相關規(guī)定。 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jīng)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chǎn)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chǎn)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fā)生的重大困難情形,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chǎn)可供執(zhí)行。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間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chǎn)不能被執(zhí)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zhí)行財產(chǎn)的實際價值范圍內(nèi)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擔保法第26條,擔保法解釋31條至37條)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nèi)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定的保證期間內(nèi),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法律責任則保證責任轉化成保證之債,這里的期間包括幾種情況: 第一,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的履行期;視為此時當事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直接適用法定保證期 間,即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第二,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短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6個月,應視為6個月; 第三,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長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2年,從其約定; 第四, 當事人約定的保證期間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后 6個月至2年,從其約定; 第五, 當事人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nèi)容,視為無約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法律規(guī)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十八條規(guī)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 2、《擔保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jīng)]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舉個栗子 甲借款60000元給乙,丙為擔保人。 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丙在擔保人處簽字。根據(jù)這樣的情況,甲乙丙并未約定是承擔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那么在這種情況下,丙一般要承擔連帶保證責任。而且,在該案例中,并未約定保證期間。 那么甲應當自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即2016年4月1日起六個月之內(nèi)向保證人要求其在保證范圍內(nèi)承擔保證責任。說白了就是向丙主張,對丙說因為乙沒有還錢,你該替乙還錢了,你得承擔擔保人的擔保責任。甲的這種向丙主張權利是很關鍵的,要求時間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并且應當保留好向丙曾經(jīng)在這段時間內(nèi)主張權利的證據(jù)。 要是甲在此時間段之內(nèi)沒有向丙主張權利,而是在2016年11月向法院起訴乙和丙,丙這時就可以以甲未曾主張權利,擔保期限已過為由進行抗辯。此時,甲要求丙承擔責任,一般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了。 如果甲乙丙約定,丙說我承擔一般保證,如果乙到期不能履行債務時,我再承擔擔保責任。在一般保證中,借款同樣是2016年3月31日到期,甲則應當在2016年9月30日之前向法院起訴乙和丙或依據(jù)仲裁條款提起仲裁。如果在此期間內(nèi),甲只是向丙主張權利,但并未到法院起訴或仲裁,丙依舊可以“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為由進行抗辯。
202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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