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申報是合理的。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 <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 的公告》規(guī)定,個人所得稅申報時涉及工資發(fā)放期、稅款所屬期和稅款申報期,與工資所屬期無關,工資實際發(fā)放的日期所屬的月份即為稅款所屬期,稅款所屬期下月的征期為該所屬期稅款對應的申報期。所以 2025 年 1 月底發(fā)放 2024 年 10 月和 11 月工資,稅款所屬期為 2025 年 1 月,在 2025 年 2 月申報是符合規(guī)定的。 雖然工資所屬月份是 2024 年,但在個人所得稅計算和申報上,以實際發(fā)放時間來確定稅款所屬期,年度終了后納稅人會通過辦理綜合所得年度匯算清繳,實現(xiàn)稅款多退少補
老師,我公司發(fā)放工資是當月發(fā)放當月的工資,某位員工2021年1月份就離職了,所屬期1月份的個稅申報是在2月23日之前,請問這位員工的離職日期我應該是寫2021年1月1日,還是2021年1月31日??!還是寫2020年12月31日???
老師好,我們公司工資都是隔一個月才發(fā)放,比如說9月的工資到11月份發(fā)放,10月的工資到12月份發(fā)放,但是個稅申報時,10月申報了工資所屬期9月的工資,但是實際9月工資到11月份發(fā)放的,11月的時候申報了10月的工資,我現(xiàn)在想給調整過來按照工資發(fā)放期作為個稅申報的稅款所屬期,好調整嗎?怎么調整?是不是在12月發(fā)放10月工資時,12月和下一年度1月的個稅申報全部零申報,1月發(fā)放上年度11月的工資,等到2月個稅申報時,填寫稅款所屬期1就可以了
您好,本年度屬期1月份申報的實際是23.12月工資,最后一個月發(fā)放了11-12月的工資,那么屬期12月是不是應該申報11-12月兩個月的工資?這樣的話個稅申報系統(tǒng)內(nèi)屬期1-12月就實際申報的是23.12月-24年12月工資了,13個月的,帳務上做的也是13個月的,這樣可以嗎
老師,我公司是勞務派遣公司,24年12月0申報了65位員工,稅務局讓核實是否在職,如果不在職要做離職處理。有9個員工是2024-11-1離職,但11月發(fā)了工資,也申報了(因為10月的工資,11月發(fā),所以員工11月離職了也依然有收入申報)。那我現(xiàn)在做離職處理離職日期寫2024-11-1的話會影響11月已申報的嗎?
老師,2025年1月發(fā)放2024.12月份工資,計提工資時比如張三工資5500,按2024年全年累計未超6萬,但是2025年所屬期1月份申報12月份工資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系統(tǒng)按新年度的首月來核算,并不是2024年的累計數(shù),雖然是申報2024.12月的工資,老師是這樣嗎?
老師毛利率法就是為了工作量大應急用嗎,等明細賬出來之后,再以明細賬為準調毛利率嗎
老師回收庫存股并注銷,如果未分配利潤不夠沖怎么辦
你好,老師 工資都是網(wǎng)銀發(fā)的還用簽字嗎
老師好,公司辦理減資、變更股東可以同時辦理嗎?
老師回收庫存股,如果未分配利潤也不夠沖怎么辦
老師,圖片里需要的時候要開專票?
有限責任公司內(nèi)部轉讓股份,其他投資人不能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嗎
以貼現(xiàn)法向銀行借款,借款期限為30天,月利率為1%,為獲得495000元的實際用款額,計算該公司應借款總額和該筆借款的實際年利率(假設不考慮資金時間價值)。
我們賣空調的,給人家修個空調,花錢雇人修的200元,能記銷售費用-維修費嗎?
老師好!小公司就老板一個人,沒有交社保,9.1號新規(guī)法人要強制交社保嗎
好的,謝謝老師
滿意請給紅五星好評,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