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 這個選擇B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在境內無住所的外籍個人中,屬于中國居民納稅人有( )。 懷特2019年3月1日入境 湯姆2019年10月1日入境 杰克2019年9月1日入境 麥克2019年1月1日入境 這個用那個時間去判斷它居住時間
甲公司2020年6月至11月有關業(yè)務資料如下:(1)7月1日,向丁公司賒銷一批商品,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銷售價格為500萬元,增值稅為65萬元;收到丁公司開具的不帶息商業(yè)承兌匯票,到期日為2020年11月30日。該商品銷售符合收入確認條件。(2)8月1日,將7月1日收到的丁公司商業(yè)承兌匯票款向中國工商銀行貼現(xiàn),貼現(xiàn)所得為550萬元。協(xié)議約定,中國工商銀行在票據(jù)到期日不能從丁公司收到票款時,可向甲公司追償。(3)11月30日,丁公司因財務困難未向中國工商銀行支付票款。當日,甲公司收到中國工商銀行退回已貼現(xiàn)的商業(yè)承兌匯票,并以銀行存款支付全部票款;同時將應收票據(jù)轉為應收賬款。要求:(涉及商品銷售的,只編制確認相關銷售收入及增值稅的會計分錄)(1)編制甲公司7月1日向丁公司賒銷商品的會計分錄。(2)編制甲公司8月1日將商業(yè)匯票貼現(xiàn)的會計分錄(不考慮任何與利息相關的問題)。(3)編制甲公司11月30日中國工商銀行行使追索權時的會計分錄。(9分)
根據(jù)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取得所得的下列外籍個人中,屬于居民個人的是()。A.湯姆,2019年9月1日入境,次年3月1日離境B.懷特,2019年3月1日入境,12月31日離境,期間三次臨時離境,每次20天C.海南維,2019年6月1日入境,12月31離境D.麥克,2019年6月1日入境,12月31離境,期間臨時離境25天
威廉(非高管)為在華工作的外籍人士,在中國境內無住所,2021年4月15日來華工作,12月12日離開中國,在華期間無離境記錄。在中國境內工作期間,每月從境內任職企業(yè)取得工資30000元,從境外取得工資折合人民幣15000元(假設不考慮除基本費用以外的其他因素)。計算2021年威廉在中國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4月工資薪金收入額=(30000+15000)×[1-15000÷(30000+15000)×(30-15.5)÷30]=377500(元) 12月工資薪金收入額=(30000+15000)×[1-15000÷(30000+15000)×(31-11.5)÷31]=35564.52(元) 5-11月均在境內工作,無離境記錄,不存在境外所得,工資薪金收入額=30000+15000=45000(元) 綜合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45000×7+377500+35564.52-60000]×35%-85920=147902.58(元) 為什么要扣除60000,而不是5000*9
外教piter從2022年9月1日來到中國在張家界航院任教,2023年5月1日離開中國。 piter應該按居民個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A對 B錯
代發(fā)工資是農(nóng)民工賬戶發(fā)的,總包也把這筆農(nóng)民工工資算到付給我們的進度款,那這筆款能沖減應收賬款嗎?
工資是農(nóng)民工專戶發(fā)的,那成本這塊怎么處理呢?
我們分包給總包開了建安發(fā)票,總包現(xiàn)在要幫我們代發(fā)我們找來的包工隊工人工資,工資是專用賬戶代發(fā),第一我們是已總包代發(fā)工資做收入是嗎?第二代發(fā)的工資也是我們公司的成本,這種情況是讓包工隊給我們開發(fā)票做成本嗎?
500題無形資產(chǎn)第四問。無形資產(chǎn)的損益金額為什么是1900-1950=-50呢、具體講解一下步驟
這個改變信用政策增加的應收賬款機會成本為什么不用新的減去舊的就是應收賬款機會成本??
是的,刷過的題,返回就找不到了
是的,刷過的題,返回就找不到了。
增加的應收賬款機會成本,是增加的的金額還是增加后的金額去算機會成本?
前任管理審計合伙人是在審計中哪幾個角色? 關鍵審計合伙人在審計中包含哪幾個角色?
順便問一下,本期認證相符且抵扣和前期認證相符且抵扣是手工填的還是系統(tǒng)自動帶出來 ,如果是手工填的,這個咋計算的,有公式嗎?可以寫出來一下嗎?最后我想問一下附表五附加稅是系統(tǒng)自動帶出來的嗎?如果是系統(tǒng)自動帶出來的,那是填好哪個表系統(tǒng)才會自動帶出這個數(shù)據(jù)。還有生產(chǎn)型企業(yè),那個增值稅減免稅申報表不管是月申報還是季申報還需要填此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