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規(guī)范基金項目。取消了已失去收入來源或不適應管理體制要求的基金項目;將下放港口以港養(yǎng)港收入、灌溉水源工程補償費等轉入公共財政預算管理。同時,將原先在預算外管理并具有特定管理要求的車輛通行費、船舶港務費等,納入基金預算管理。
(二)細化基金收支預算科目。在保持現行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框架不變的情況下,調整了基金收支分類科目設置,細化了基金支出科目,清晰反映各項基金的支出結構與方向,為基金預算編制打下良好基礎。
(三)完善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報表體系。修訂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錄入表,設計了中央基金收支預算控制數測算表、控制數見面表、匯總分析表等,基金預算報表由過去3張增加到10張,以滿足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和匯總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的要求,更加全面詳實地編報基金收支預算。
(四)開發(fā)中央基金收支預算編審軟件。在“中央部門預算編制管理系統”中開發(fā)了專門的“基金預算編審模塊”,具備預算編報、審核、測算、下達、匯總、統計分析等功能,為開展中央基金收支預算審核、測算工作提供便捷的信息管理平臺。
(五)制定中央基金預算管理工作規(guī)程。明確了中央基金預算管理涉及的工作環(huán)節(jié)、內容、時限和職責分工,確保中央基金預算編制、調整、執(zhí)行和監(jiān)督工作有序進行,提高中央基金預算管理的統一性和規(guī)范性。
(六)編制下一年年基金預算。